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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14529號函核准發行及依本公司103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103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於105年5月30日首次受理員工繳納股款執行認股,計普通股2,800股,且新股於105年6月3日直接帳簿劃撥入指定之集保帳戶,並自同日起依規定掛牌興櫃市埸買賣。 三、新股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四、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信義路四段236號3樓。 電話:(02)2326-8818 五、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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