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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會通過共同決議案列入對台6保證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5-17 11:05


記者黃日暉/綜合報導

美國聯邦眾議院院會於16日下午通過一項支持「台灣」的共同決議案,援引《台灣關係法》首度將「六項保證」以白紙黑字列入法案,未來美台關係發展將以此為譜。


根據美國眾議院網站,共和黨議員夏波(Steve Chabot)早於2015年提出草擬的共同決議案,將雷根總統執政時期,美方對台提出的「六項保證」列入表決議案。16日下午,包括共和黨籍議員羅艾斯(Ed Royce)、夏波、羅斯雷提能(Ileana Ros-Lehtinen)、卡特(Buddy Carter)及民主黨籍議員恩格爾(Eliot Engel)都在國會上接力發言力挺台灣,最終成功讓「六項保證」以白紙黑字列入法案。

據悉,對台「六項保證」包括「 美國不會設定停止對台軍售的日期」、「 美國不會修改《台灣關係法》」、「 美國不會在對台軍售前同中國大陸諮商」、「 美國不會在台灣與大陸間擔任調解人」、「台灣主權問題須由中國人自己解決,美方維持不逼迫台灣與中國大陸談判原則」、「美國不會正式承認大陸對台灣的主權」。

「六項保證」是1982年8月17日由雷根的白宮國安會團隊草擬後,經時任國務卿舒茲(George Shultz)及時任國防部長溫柏格(Casper Weinberger)簽名確認後,在美中2國共同發表「817公報」的同時被提出。

據中央社引述時任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李潔明(James Lilley)回憶報導,「六項保證」被提出時,並沒有被寫在任何美國官方公文中,僅是美國總統雷根寫給已故總統蔣經國的私信。

美國議員提出新立法形式有4種,分別為「法案」(Bills)、「聯合決議案」(Joint Resolution)、「共同決議案」(Concurrent Resolution)及「簡單決議案」(Simple Resolution)。法案須經參、眾2院通過後,再由美國總統簽署方生效,而「共同決議案」則不會被上呈白宮,僅是代表國會的立場,不具法律上的強制約束力。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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