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立捷: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5/12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 (91)台財證一第0910003455號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目前尚未洽定。 4.私募股數或張數: 本次私募股數以13,000,000股額度內,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 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之。 5.得私募額度:依最終私募價格及股數計算之。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係依(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 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與(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以上述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前述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之規定,故應屬合理。 (2)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私募價格之訂定係參酌上 述參考價格,及考量證券交易法對於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 (3)實際定價日及實際認股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 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私募資金將用於購買機器設備,以擴充本公司產能,以滿足產業未來發展,以擴展 市場版圖及創造股東長期價值。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因私募方式相對於公開募集迅速簡便及具時效性,且私募股票有限制轉讓之規定,更可 確保公司與策略性合作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辦理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 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 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除符合 特定情形外,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或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 公開發行程序及掛牌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1)擬請股東會通過本案後,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發行本次私募普通股之 契約或文件、辦理一切有關發行本次私募普通股所需事宜。 (2)本次私募計劃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計 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等,未來如經主管機關規 定或客觀環境因素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全權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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