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和證券:公告原告張伯如與本公司及前員工曾穎川損害賠償事件, 判決本公司第一審全部勝訴。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張伯如 被告:本公司及前員工曾穎川 法院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7號判決 2.事實發生日:105/05/0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張伯如指稱被告曾穎川以認購現金增資股票名義通知渠參 與認購,而渠匯款予被告曾穎川總計共178,014,600元,認我公司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 4.處理過程:現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第一審全部勝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被告曾穎川個人非法行為,與本公司業務無關。 本訴訟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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