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案一審判決 台新金經營權勝訴 張盛和:將再上訴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6-04-27 12:10
台新金(2887-TW)在前年的彰銀(2801-TW)股東臨時會不敵財政部與泛公股聯手,最後僅奪下9名董事中的3席,痛失彰銀經營權,事後台新金憤而以財政部違反94年函文中「支持台新金取得過半席次」的承諾,提告要求恢復原狀,並提出165億元天價的備位求償,今(27)日一審判決出爐,法官確認雙方二次金改期間契約關係存在,台新金在彰銀最大股東期間,財政部不能以所持公股股權妨礙台新金經營權主導地位。對此,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將會再上訴。
台新金在2005年時以326億餘元標得彰銀22%持股,此後9年均以過半董事席次緊握彰銀主導權,未料前年財政部與泛公股聯手徵求股東委託書,使得只有18%股權的財政部,在9席董事席次中取得6席,僅取得3席的台新金痛失主導權,彰銀也無法列入名下子公司並合併報表,虧損高達148億元。
台新金認為財政部違反當年「支持得標投資人取得彰銀過半數董監席次」之承諾,於是提起訴訟,要求財政部放棄部分席次,由台新金推派人選,另也提出賠償165億元損失之備位求償。
本案原訂去年11月25日宣判,但因台新金將求償金額從100億元追加為165億元,因此再開辯論,改到今年1月27日宣判,但又因法官認為仍有部分事實待釐清而二度再開辯論,最終改訂今天上午宣判。
台北地院歷經二度再開辯論,台新金搬出準行政院長林全針對他在財政部長任內,辦理二次金改案接受監察院約詢時說,當年彰銀釋股是一次性的說法來佐證,台北地方法院今日上午宣判,確認雙方二次金改期間契約關係存在,台新金在彰銀最大股東期間,財政部不能以所持公股股權妨礙台新金經營權主導地位。
不過,針對台新金請求財政部改派台新金推薦的3人擔任彰銀第24屆董事,以及請求財政部賠償165億5800萬元本息部分,台北地院裁決並無理由,予以駁回,訴訟費用則由財政部負擔8分之1,其餘由原告台新金負擔。
對於台新金在彰銀經營權之爭一審判決勝訴,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將會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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