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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變保險 問題保單糾紛不斷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1-30 11:53


新華社記者歐甸丘

廣州(CNFIN.COM/XINHUA08.COM)--50萬元保險產品被交通銀行中山分行出售一年后,客戶投訴稱,自己本是要買理財產品,卻被銀行忽悠買了保險,如果退保將虧損20多萬元。調查顯示,交通銀行銷售該產品的客戶經理竟然沒有相關從業資質,產品銷售風險提示涉嫌違規。然而,客戶要求全額退保、返還利息,交通銀行和太平洋人壽廣東分公司卻並不認賬。

銀行“兼業代理”保險銷售糾紛不斷,問題保單無人“買單”,相關制度是否存在漏洞?新華社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銷售人員無資質


交通銀行客戶陳小密投訴稱,2010年1月她在交通銀行中山市三鄉支行實習期間,交行理財經理馮均鵬向其推薦一款高息的銀行理財產品,說是每年有10%的定期利息,分三年存入,三年后本金可以拿回來,於是陳小密以自己及妹妹陳某果、弟弟陳某豪的名義前后共購買了三份總額達50萬元的該款“理財產品”。“2011年交通銀行告訴我們,這個不是理財產品,是太平洋保險,合同年限是10年,如果現在取出的話,本金會虧損20多萬元。”陳小密說。

對於陳小密的投訴,交通銀行表示,陳小密於2010年2月參加了交通銀行組織的個金銷售人員培訓班,對保險保障有一定的了解和認同,並不存在誤導銷售的情況。

查閱相關保單資訊,發現陳小密等購買的三份保單都存在問題。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給陳小密的信訪投訴答復書,三份投保單中的兩份上所載客戶經理“馮均鵬”當時不具備保險銷售資質,第三份保單的資料審核不嚴。不具備保險銷售資質的人卻在銷售保險的做法涉嫌與我國保險法相關規定相悖。

“問題保單”能否全額退保?目前三份保單中的一份已經被認定無效並退款,對於其他兩份保單,交通銀行表示,交行僅作為兼業代理機構,代理銷售保險公司產品,至於退保與否等具體處理意見應由保險公司界定。太平洋人壽保險拒絕了記者的采訪,同時稱:“建議客戶走法律途徑。”

銀行答復含糊

在針對陳小密的投訴的采訪進程中,就記者提出的疑問,交通銀行廣東省分行的解釋並未能自圓其說。

無資質為何能賣保險?交行廣東省分行表示,客戶經理馮均鵬確未持有保險從業資格證,當時,他在與客戶溝通的過程中發現客戶存在保險需求后,將客戶轉介紹給具備保險銷售資質的客戶經理進行銷售。

陳小密說,交通銀行的這種說法不屬實。保監會確認了其中兩份投保單上所載客戶經理為“馮均鵬”。而且,沒有保險銷售資質的人員直接向消費者推銷保險、並以客戶經理的角色出現在投保單上,這已足夠暴露出企業在合規經營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

風險提示漏洞視而不見?2009年保監會發布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規定,向個人銷售新型產品的,投保單應由投保人抄錄下列語句后簽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然而,陳小密及陳某果提供的保險投保單顯示,前述確認欄中投保人並未有抄錄前述風險提示語句。

回訪錄音有“貓膩”?交通銀行表示,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公司已通過錄音電話的方式對客戶進行了回訪,回訪中已向客戶提示了相關風險,並進行再次確認。對此,保監會廣東監管局的信訪投訴答復書則明確表示,太平洋人壽廣東分公司對其中兩份保單的電話回訪未與客戶確認是否知悉分紅不確定性。

相關制度有漏洞

近年來銀行“兼業代理”保險糾紛不斷發生,業內人士指出,治理保險兼業代理中的亂象必須從根子上彌補相關制度漏洞。

應當明確理財產品、保險產品銷售中銷售機構的第一責任。“出了銷售糾紛,由於涉及各自的業績考核問題,銀行和保險公司相互 踢皮球’,其根子在於沒有相關制度規定誰首先承擔責任,直接面對消費者兜售產品的機構應當承擔 退貨’的第一責任。”記者采訪一家國有大型銀行保險產品代理銷售的負責人說。

產品銷售問責制度應該更加明確細化。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杰臻說,《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未對不提示投保人抄寫相關風險提示語句的行為規定相應的處罰,也未對退保作出規定。《保險法》也對這種行為沒有處罰細則,問責制度存在缺陷。

交通銀行表示,在陳小密的投訴案件中,對於上述事件相關人員暫未作出處理。保監會廣東監管局在信訪投訴答復書中表示,陳小密的投訴事項發生在2010年上半年,距今已逾兩年,依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屬於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保監局將采取其他監管措施處理。

吳杰臻表示,保險產品銷售問責制度應當進一步完善、細化,提高企業及相關人員的違法違規成本,對違反保險銷售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設定嚴厲處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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