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朱丹丹 發自北京
修訂完善後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11月22日由銀監會發佈,允許民間資本介入、放開營業地域限制、增加吸收股東存款業務等成為亮點。多位金融人士表示,這為民資進入金融領域開闢了一條很好的渠道,將推動消費金融公司進一步擴容,並掀起繼民營銀行之後的新一波浪潮。不過,美國的消費金融公司在2008年也成為次貸危機的推手之一,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在法律和善後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需要對消費金融公司加強前端的監管。
11月22日,銀監會發佈修訂完善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辦法》)。《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通過與2009年版《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對比發現,新版《辦法》變化主要體現在允許民間資本介入、放開營業地域限制、增加吸收股東存款業務等幾個方面。
多位金融人士指出,允許民間資本介入有利於調動民資的積極性,促進銀行業的競爭;放開營業地域限制是內需型經濟結構的要求,為消費金融業務提供更大的發展空間;增加吸收股東存款則有利於消費金融公司做大做強,提高風險承擔能力,更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允許民間資本介入
新版 《辦法》增加了出資人類型,第七條規定「消費金融公司的出資人應當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並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並且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消費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主要出資人須為境內外金融機構或主營業務為提供適合消費貸款業務產品的境內非金融企業。」允許非金融企業出資設立消費金融公司,這是2009年版《辦法》未提到的。
「允許民間資本進入消費金融領域主要源於兩個方面:一方面,目前已允許民資進入銀行業,而進入消費信貸領域,是市場化的一個趨向,也是完善金融體系改革的一個步驟。另一方面,民間資本的進入有利於調動民營資本的積極性,在一定程度上打破銀行業的壟斷,促進銀行的競爭。」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金融系副主任呂隨啟告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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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所長、戰略規劃部副主任宗良也指出,消費金融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消費轉型與升級,三中全會中提到吸收民營資本,准入設立中小型銀行,而允許民間資本進入消費金融領域也是重要內容之一;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推動消費金融公司股權多樣化,充分利用民間資本和消費金融優勢資源。
「民間資本進入金融行業是一個需要逐漸引導的過程,金融行業本身具有複雜性特徵,先從比較簡單的消費金融著手,這樣使得民間資本對銀行也有一個瞭解的過程,然後再逐步進入銀行業,逐步適應整個金融領域。總之,允許民間資本進入消費信貸領域,是民資進入整個金融領域的一個步驟,也增加了銀行業競爭主體,有利於降低融資成本,吸引更多的消費者。」上海財經大學現代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奚君羊指出。
新《辦法》還新增加了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當具備的一些條件,包括「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併會計報表口徑)」「最近1年年末淨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併會計報表口徑)」「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合併會計報表口徑)」等。
放開營業地域限制
新《辦法》允許消費金融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逐步開展異地業務,放開了營業地域的限制。去掉了舊《辦法》中「未經銀監會批准,消費金融公司不得在註冊地所在行政區域之外開展業務」的規定。銀監會方面表示,這有利於試點公司儘早實現規模效應,增強行業整體實力。
東莞銀行金融市場分析師陳龍也指出,放開營業地域限制,是金融改革深入推進及金融自由化的要求,也是內需型經濟結構的要求。有利於加速消費金融在促進消費升級方面的作用,同時,消費金融不僅限於消費領域本身,它所延伸出來的金融創新是無窮的,如果可以良性發展的話,它所帶來的金融變革可能是根本性的。
「逐步放開區域限制,有利於業務拓展,為消費金融公司提供更加大的發展空間,使得業務不再簡單侷限在一定區域,而是可以面向更多地方。另外,消費信貸更多的是與電子化、互聯網相關,如果限制太多,則不是很利於金融發展。」呂隨啟指出。
同時,銀監會表示《辦法》頒佈實施後,將擴大試點城市範圍。
之前,經國務院同意,新增瀋陽、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漢、廣州、重慶、西安、青島等10個城市參與消費金融公司試點。此外,根據CEPA相關安排,合格的香港和澳門金融機構可在廣東(含深圳)試點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擴大試點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則,將可新增12家試點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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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君羊指出,擴大地域試點經營範圍,一方面有利整個消費信貸發揮規模效應,從而降低經營成本,提高經營效率,信貸作用得到充分體現。另一方面,消費信貸也能夠促進銀行業競爭。至於新引進港澳金融機構在廣東試點設立消費金融公司,一是因為港澳金融機構在消費金融方面有豐富的經驗和管理技術,引進後可以借鑑其經驗,引領內地消費金融公司快速成長。二是引進外來競爭者,有利於避免行業壟斷,促進企業間的良性競爭,提高效率和服務,融資利率也由於得到充分競爭,更貼近市場的需求。
此外,新《辦法》還將消費金融公司發放消費貸款的額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為 「20萬元人民幣」,刪除「消費金融公司須向曾從本公司申請過耐用消費品貸款且還款記錄良好的借款人發放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等限制性要求;增加消費者保護條款,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在業務辦理中應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充分履行告知義務等等。
增加接受股東存款業務
新《辦法》中根據試點公司業務發展實際需要,增加「接受股東境內子公司及境內股東的存款」業務。銀監會方面表示,這有利於進一步拓寬消費金融公司資金來源,更好地支持其業務發展。
「增加接受股東存款的業務,主要是因為消費金融本身的資金來源不是面向全社會吸收存款,而主要是靠股東的資本金,如果再加上吸收存款,一方面有利於信貸規模的擴大,另一方面也使得股東與消費公司的利益緊密結合在一起,有利於加強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提高效率,也有利於公司結構治理和機制完善。」奚君羊指出。
呂隨啟也指出,接受股東存款,意味著把部分資金來源放開,有利於消費信貸進一步拓展生存空間,有利於股東發揮發起人的作用,並取得一定的利息,也在一定程度有利於公司資本的補充和完善。
「吸收股東存款,有利於消費金融公司做大做強,因為除了自有資金之外,若再加上股東的存款,有利於公司經營能力的提高和資質的提升。此外,還有利於增強自身的資金實力,提高風險承擔能力,更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宗良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