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美齊: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賣回權行使作業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5/01/20
2.公司名稱: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8.因應措施: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轉換公司債以發行後屆滿年之日(民國105年3月12日)為債權人
提前賣回本轉換公司債之賣回基準日,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公司債賣回
基準日之前三十日,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
(以「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
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
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
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以送達時
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之103.0301%
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贖回。
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七個營業日內(105年3月22日)
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
二、債權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行使賣回權之期間為:
自105年2月11日至105年3月12日止(因105年3月12日適逢星期例假日,
故截止日提前至105年3月11日)。
三、賣回手續暨應備書面文件:
1.本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請債權人得自債券賣回通知之始日(105年2月11
日)之前一營業日起至屆滿日(105年3月12日,因105年3月12日適逢星期例
假日,故截止日提前至105年3月11日))之前一營業日止,債券持有人向往
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無須將債券領回。
2.檢附文件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可至各證券商取得),
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至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四、本公司將於105年2月5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
予債券持有人。
五、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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