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變相信貸繞監管:同業鴉片之通道業務近黃昏?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1-14 16:54
——《信托周刊》第125期內容提要
繼“8號文”之后,銀行開展資管計劃試點這一事件再次在業內引發“震動”,近日,有訊息稱銀監會或將出臺“同業業務管理辦法”以及叫停“買入返售”的《三方合作協議》……如此種種,不難看出,監管層已經深度關注銀行變相提供信貸、規避監管、做大資產規模的行為。同時可以預見,圍繞銀行變相信貸而開展的各類同業業務恐將遇到更嚴厲的監管,相應監管措施的出臺也只是一個時間上的問題。目前,盡管此番“博弈”的結果尚未分曉,通過銀行“直投”模式實現信貸“去頻道化”、“標準化”在短期內也難以全面鋪開,但從長遠來看,銀行“調整會計科目”的遊戲難以再續輝煌,參與其中的“玩家”或應及早扭轉“依傍銀行做頻道業務”的觀念,及時淡化對“蓋章收費”這類頻道業務的依賴度。尤其是,專門騰挪信貸規模的頻道業務已成為一些機構的“同業鴉片”,極大地消弭了金融創新和主動管理的積極性,甚至演化為監管“套利”和牌照“租賃”。面對經濟形勢和金融環境正在發生的巨變,同業鴉片是否該“戒一戒”了呢?本期《信托周刊》共刊載了12篇文章,內容涉及銀信合作、信托融資、城鎮化金融、互聯網金融以及資管實務等研究領域。
在“銀信合作研究”欄目中,第125期《信托周刊》精選了3篇文章,《中國銀監會擬“叫停”銀行理財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一文指出,同業業務的風險主要在於流動性風險與信貸風險,今年6月銀行間市場流動性緊張的現象已使同業風險浮出水面,由於銀行同業資金通過“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方式或轉讓信托受益權,或繼續進行票據買斷回購業務,進行資產表內外的騰挪,監管層或將通過采取“加大同業業務計提撥備”、“叫停買入返售的《三方合作協議》”等手段控制同業業務帶來的系統性風險。
《變相信貸繞監管的主要模式:銀行表內貸款的表外化與非貸款化》一文對銀行將表內貸款表外化與非貸款化的操作手法做了介紹,包括“銀信合作(委派貸款)模式”、將信貸資產偽裝成非貸款業務的“同業代付”、“票據、信托受益權及其他受益權的買入返售”等。作者指出商業銀行的各種創新主要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把表內貸款轉移到表外,另一類是把表內貸款偽裝成表內非貸款資產。而這兩種方式都變相地增加了實際貸款規模,當存貸比的約束越來越緊時,尋找新的創新途徑放貸將一直是主線,而這種變相放貸規模的變化將主要取決於與監管的博弈。
《財產(權利)收益權理財業務法律分析》一文通過介紹財產(權利)收益權理財業務的典型案例以及該業務的法律內涵、交易結構及其法律關係,作者分析指出,商業銀行在信托計劃設立環節應重點關注融資方據以設立信托計劃的基礎資產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可轉讓性,以確保信托計劃設立的合法性;在理財資金流轉環節,除了與信托公司完善相關理財協議外,還應監督理財資金的劃轉並確保理財資金的使用方向符合國家和銀行相關信貸政策的要求;在資產運作過程中,商業銀行及信托公司需對基礎資產采取封閉管理,委派專人作為融資人董事參與基礎資產運作,監督對方當事人履行義務、將基礎資產運作收益轉入專用賬戶等,以確保收益權收取未來現金流的權利得到切實保障。
在“信托融資研究”欄目中,第125期《信托周刊》精選了《安信信托(行情,問診)“昆山純高”案之資產收益權信托研究》一文,文中通過對“昆山純高”案分析后指出風險點如下:一是該案件中的“顧問費”並沒有顯示在信托合同中,而是通過《融資框架協議》予以約定;二是雙方簽訂的《信托貸款合同》與《資產收益權信托合同》構成了事實上的“陰陽合同”;三是若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監管原則,本案的資產收益權信托模式仍存在合規問題;四是面臨信托受益權拆分轉讓的風險。作者最後指出,本案從法律上確認了資產收益權信托的合法性以及資產收益權信托中抵押擔保的效力,但在實操過程中,還應進一步明晰信托產品的交易結構,強化對投資人的資訊披露,並應精細化信托檔案,以化解相應風險。
在“城鎮化金融研究”欄目中,第125期《信托周刊》精選了《商業銀行在BT模式項目融資中的實務要點》一文,文中介紹了BT模式的概念特征,指出在該模式下的主要風險有:一是BT模式項目主辦人面臨的BT模式項目發起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向其支付款項;二是由於金融市場變化而對BT模式項目融資產生負面影響,如融資期間的利率波動情況等;三是BT模式項目主辦人聯合體自身內部出現矛盾,導致違約;四是項目主辦人不能按時交付質量合格的項目。有鑒於此,作者提出建議:一要審查BT模式項目投資建設合同條款,設置合理有效的貸款前提條件;二是要根據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風險承擔情況的不同,合理選擇融資模式;三要建立有效的擔保措施,確定合理的自有資金比例,實現項目資金封閉管理。
在“互聯網金融研究”欄目中,第125期《信托周刊》精選了2篇文章,《商業銀行移動支付業務發展前景分析》一文分析指出,目前國內移動支付平臺形勢是“三國鼎立”,即以銀聯為代表的金融機構、通信運營商、以及第三方支付平臺。對銀行來說,發展移動支付具有“龐大的資金鏈以及運營支援、龐大的用戶數據、嚴謹的風險評估和數據管控中心”等優勢,銀行應盡快做出進一步的移動支付戰略規劃,強化移動支付安全,把信用卡等金融產品和移動支付進行進一步的融合,在保持信用卡產品核心功能的基礎上進行資源整合,在給客戶帶來更便捷支付體驗的同時進一步占領市場。
《P2P信貸平臺的發展現狀與規範建議》一文介紹了目前國內P2P行業發展現狀以及行業經營管理情況,將國內幾種典型的P2P模式劃分為“承諾保障本金模式”、“不承諾保障本金模式”、“助學平臺模式”三大類。在第一類中又將其分為“無抵押有擔保模式”與“有抵押有擔保模式”兩類,前者以“宜信”為代表,后者中主要為“青島網貸企業”。文章指出,由於目前我國沒有專門針對網貸平臺的法律條文,包括P2P平臺在內的民間借貸的合法性無法得到確認,且P2P平臺經營主體資格、經營行為的合法性也存在疑問,另外網貸平臺還存在自身運作不夠規範、缺乏有效風控機制、缺乏具備信譽的目標客戶群等諸多問題,為此,作者提出應加快該行業的相關立法、制定統一技術標準、完善行業自律等建議。
在“資管實務研究”欄目中,第125期《信托周刊》精選了5篇文章,《銀行創新各級資本工具比較研究》一文介紹了國內大型銀行創新資本工具的最新進展,通過國際案例與市場經驗對比分析了優先股和減記型次級債這兩種資本工具,指出在滿足新辦法規定的各項合格標準基礎上,新型資本工具的核心條款主要包括工具屬性、期限、股息支付、贖回條款、定價、股東保護機制等方面。最後,文章還對國內大型銀行制定優先股和減記型次級債的發行方案時要著重考慮的發行方式、發行規模、觸發事件、發行條款等方面問題提出了具體的應對規則。
《銀行在抵押物評估中的公允價值計量應用》一文指出,目前抵押物評估存在的主要問題為:一是由於評估立場、評估時限、資產評估假設前提等方面的差異導致的內部評估與外部評估存在差異;二是企業價值在評估方法和計量上存在的局限性。有鑒於此,作者提出應以公允價值來計量對抵押物所擁有的權益,並應明確選擇評估方法的優先次序,並且在貸款發放和收回的整個過程不斷調整抵押物價值,力求評估價值貼近實際。
《銀行開展質押貸款業務實務研究》一文指出當前質押貸款業務主要面臨“合格押品有限、押品價值波動較大、對押品的控制力較弱、存在法律地位未定和權利競合的隱患”等問題,對此,作者建議:一是創新質押品種,逐步擴大權利質押范圍,探索開辦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等業務;二是謹慎評估押品價值,嚴控押品折率;三是規範業務操作,以書面合同形式將第三方的協助、配合、監管義務固定下來;四是審慎選擇收費權質押類型,只接受經營性收費權質押,不接受行政性收費權(如行政機關對申請人享有的辦證、鑒定等收費權)和事業性收費權(如學校對學生、醫院對患者享有的收費權)質押。
《商業銀行國內保理業務的法律風險防范》一文對商業銀行國內保理業務基本內涵與分類作了介紹,並就國內保理業務在“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基礎交易合同履行”等方面的法律風險作了分析。作者指出,商業銀行在辦理保理業務時應注意應收賬款是否符合商品交易或提供的服務合法、有效、真實、權屬清楚等條件,可針對性地在保理合同中進行約定以保障債權的安全性,另外,應審慎選擇合適的保理類型,以降低保理商的風險。
《銀行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類業務的發展現狀、存在風險及建議》一文分析了目前國內銀行與第三方機構的合作類業務的發展現狀,對“銀信合作”、“銀租合作”、“銀保合作”等的基本運作模式作了介紹,作者指出,銀行合作類業務基本上都具有信貸融資屬性,由於未在銀行報表上反映,不利於監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行業內的系統性風險。對此,作者提出“監管部門應嚴格市場準入。加強對銀行機構創新業務特別是投行業務的審核,注重對創新活動的風險管理、內部審計、定價機制以及資訊披露等環節的全程風險控制,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管理合作類業務”等建議。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