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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光鋐: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光鋐一, 代碼:49561)於105年06月24日發行屆滿2年,債券持有人得行 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4-26 17:40


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5/04/26 2.公司名稱:光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債券以105年6月24日(發行滿二年之日)為本債券持有人提前賣回本債券 之賣回基準日。本公司應於105年5月15日(賣回基準日之前四十日)前,以掛號 寄發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 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 取得本債券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並函請櫃買中心公告本債券 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基準日之前四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 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所持有之公司債以現金贖回,滿二年之利息補償 金為債券面額之1.0025%。前述日期如遇台北市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停止營業之 日,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05年6月24日。 (三)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05年5月15日至105年6月 24日止。 (四)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不適用。 (五)股務代理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許昌 街17號2樓,電話:(02)2361-1300。 (六)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 知之始日(105年5月15日)之前一營業日起至屆滿日(105年6月24日)之前一營業 日止,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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