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康科技:張嘉元、王瑋玲等共同詐欺案件依法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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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張嘉元、王瑋玲
法院名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向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告
2.事實發生日:102/10/2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被告張嘉元、王瑋玲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100年7月30日被告王瑋玲
辭去總管理處長職務,疑與被告張嘉元裡應外合,共同以王瑋玲名義設立之
YI FAN CORPORATION CO LTD負責人為Wang Wei-ling,與漢康公司為稀土交易,於
100年8月8日向漢康公司報價稀土乙批之價金為4,860,000美金,於當日漢康公司同意
該交易內容,於次日即100年8月9日由張嘉元核准後,即在當日支付總價款百分之十之
YI FAN公司通知『貨物已通過SGS檢驗合格並準備出貨』之事,經告訴人苦等無著後,
經寄函催告YI FAN公司,均不理睬。
4.處理過程:YI FAN公司為在塞席爾群島設立之紙上公司,YI FAN公司實際並無經營稀土
買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0年8月8日假藉進行稀土交易,涉嫌疑為詐騙本公司
美金486,000元,依法具狀提起刑事告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預付美金486,000元,已全數提列減損。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依程式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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