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進光電:公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公司聲請執行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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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先進光)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立光)
法院名稱:智慧財產法院
處分機關:無
文書案號:102年度民暫字第9號
2.事實發生日:102/10/2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大立光於102年10月25日發布重大訊息,宣稱其已提供新臺幣
(下同)壹億貳仟壹百萬元擔保金,聲請執行102年度民暫字第9號
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另於102年10月22日對本公司等提起本案訴訟。
4.處理過程:
大立光以本公司為相對人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本件定
暫時狀態處分,案經智慧財產法院為一部駁回、一部准許之裁定。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裁定之執行對本公司無影響。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件裁定說明如下:
本公司並無藉由取得大立光營業秘密及技術內容等方式以支
援產線之運作,且該4位工程師已離職,同時本公司早已因
應生產需求而全面汰換系爭二項專利,產線根本無任何利用
大立光營業秘密或技術內容之裝置,此經智慧財產法院確定
無訛,故本件裁定准許部分,對本公司不生影響。幸蒙智慧
財產法院駁回其餘之聲請,故對本公司之製造、生產、進出
貨、營運等,確定不生影響與妨礙。至於,大立光另行提起
本案訴訟,本公司甚表遺憾,亦當竭力進行訴訟說明,以維
護本公司及投資大眾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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