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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立委提修食管法 納危險犯概念增重罰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0-24 13:00


食安問題頻傳,立委管碧玲提出「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不只加重對違法業者刑罰,遏止廠商「罰小錢賺大錢」的歪風,更提出處罰對象除了「行為犯」、「結果犯」外,增加「危險犯」的概念,等於只要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就能處以重罰。(何庭歡報導)

管碧玲指出,食安問題已經造成社會信任崩潰,因此必須用重罰遏止廠商不法行為,然而她也認為,當前食管法中,即使行為罰再重,上限還是無法超越比例原則限制,『所以整個修法除了相關罰則應該要加重之外,也加入「危險犯」才能夠真正遏止這種黑心的行為,那再加上強制賠償、強制責任的一個觀念。』


管碧玲提到,目前法官引用食管法容易被困在「結果犯」框架中,因無法證明「致危害人體健康或致死」最後又讓廠商只受輕判,所以引進「危險犯」概念相當重要,管碧玲解釋:『所謂的「危險犯」我們在非常多法律裡面都有,他不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他是一個我們司法體系可以經過驗證去證明你是不是有「之虞」的一種「危險犯」的犯行型態。所謂有受重大損害之虞、各款情形之虞、安全之虞、傳染之虞等等,我覺得食安、食管法如果沒有引進「危險犯」的概念的話,他永遠都會陷在只能輕判,因為你沒辦法證明你實際上是受了什麼健康傷害。』

此外,立委何欣純指出,除了修法外,政府號召學生志工協助取締維護食安的工作太過危險,政府應該懸崖勒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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