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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傳媒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新傳媒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星期一)下午三時正假座香港灣仔軒尼詩道288號英皇集團中心28樓舉行股東周年大會,以便處理下列事項:

1. 省覽及采納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董事會報告及獨立核數師(「核數師」)報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 (A) 重選范敏嫦女士為董事。

(B) 重選關倩鸞女士為董事。

(C) 選舉陳嬋玲女士為董事。

(D) 授權本公司董事會厘定董事酬金。

4. 重新委聘德勤? 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為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厘定其酬金。

5.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A) 「動議:

(i) 在本決議案(ii)分段之限制下,全面及無條件批準董事於有關期間內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權力以配發及發行本公司股本中之額外股份,並訂立或授予可能需要於有關期間內或屆滿後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要約、協議及購股權;

(ii) 董事依據本決議案(i)分段之批準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之股本面值總額(不論是否依據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配發者),不得超過本公司於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之20%,惟依據供股或按本公司發行之任何認股權證或按任何可兌換成本公司股份之證券或任何購股權計劃所賦予之認購權或換股權而配發者除外,而上述批準亦受此限制;及

(iii)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至下列日期(以最早日期為準)之期間:

(a)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之日;

(b) 本公司之章程細則(「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之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限屆滿之日;及

(c) 在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所賦予授權之日。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間內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之股份持有人,按其當時之持股比例配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經考慮任何香港以外地區之法例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則所訂明之任何限制或責任,按彼等認為必要或適宜者取消若干股東在此方面之權利或另作安排)。」

(B) 「動議:

(i) 在本決議案(ii)分段之限制下,全面及無條件批準董事於有關期間內,依據一切適用之法例及章程細則,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權力購回本公司股本中之已發行股份;

(ii) 如本決議案(i)段所指本公司根據香港股份購回守則可能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主板或就此而言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而購回之本公司股份之總面值,不得超過本決議案通過當日本公司之已發行股本之總面值之10%,而授權亦因而受限制;及

(iii)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至下列日期(以最早日期為準)之期間:

(a)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之日;

(b) 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之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限屆滿之日;及

(c) 在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所賦予授權之日。」

(C) 「動議於上文第5(B)項決議案獲通過之條件下,將本公司根據上文第5(B)項決議案所述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權力所購回本公司股本中股份之面值總額,加入董事依據上文第5(A)項決議案可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之本公司股本面值總額內。」

附注:

(i) 凡有權出席上述通告召開之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派一位或多位(如彼持有一股以上股份)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ii) 代表委任表格須由委任人或獲其正式書面授權之人士親筆簽署,如委任人為一間公司,代表委任表格須加蓋公司印監,或經由公司負責人或獲正式授權之人士親筆簽署,並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檔案(如有)或該授權書或授權檔案核實副本,最遲須於大會或其續會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秘書商務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方為有效。

(iii) 如為任何股份之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就有關股份親身或委派代表於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之股東;惟如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會之聯名持有人超過一位,則只有在本公司之股東名冊內就該等股份排名首位者方有權就此投票,其他聯名持有人之投票則不予受理。

(iv) 為確定股東有權出席上述會議並於會上投票,將暫停辦理本公司股東登記手續,相關詳情如下:

遞交過戶檔案最後限期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時三十分

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日期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五)

記錄日期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五)

於上述暫停辦理期間,將暫停辦理任何股份過戶登記。為符合出席上述會議並在會上投票之資格,所有相關股票及已填妥之過戶檔案,必須於上述遞交過戶檔案之限期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秘書商務有限公司」以辦理登記,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

(v) 股東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屆時仍可依愿親身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將視為已撤回。

(vi) 根據上市規則第13.39(4)條,本通告所載所有決議案將於大會上以點票方式表決。倘主席以真誠原則決定允許對純粹有關程式或行政事宜之決議案表決,則該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

(vii) 若於上述大會當日下午一時正後至大會開始時間,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則大會將延期舉行。本公司將於聯交所網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網站(http://www.nmg.com.hk)發布公告以知會股東重新安排之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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