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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不得使用C1頻段假處分案補充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14 19:17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抗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 104年度抗字第1305號

2.事實發生日:104/09/1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遠傳電信104年5月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本公司使用C1頻段

(1715.1-1721.3/1810.1-1816.3 MHz頻率)。

本公司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全字第192號裁定,就不利於本公司部分向

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4.處理過程:

104年9月14日收到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305號裁定:駁回抗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臺灣高等法院雖駁回本公司之抗告,但原審臺北地方法院要求遠傳提供擔保金始能

假處分執行及准本公司提供反擔保金,即可免假處分執行之裁定仍然有效,不受臺灣

高等法院駁回本公司抗告之影響。

本公司業已於104年7月14日提供反擔保金,故得繼續使用C1。

至於C4,不在假處分案件審理範圍內,法院從未裁定要求本公司繳回C4。

因此,本公司得繼續使用C1、C4,NCC亦表示,本公司係合法使用頻譜。

對用戶權益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對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不利於本公司部分,與律師研議提再抗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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