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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氏大藥廠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3-20 14:50


茲通告李氏大藥廠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星期四)下午三時正假座香港新界沙田香港科學園科技大道西二號生物資訊中心102室舉行股東周年大會,以處理下列事項:

普通事項:

1. 省覽、考慮及采納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及董事會與核數師報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 重選退任董事,並授權董事會(「董事會」)厘定董事酬金。

4. 重新委聘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厘定其酬金。

特別事項:

5. 考慮及酌情通過下列提呈作為普通決議案的決議案(無論是否經修訂):

A. 「動議:

(a) 在下文第5A(c)段的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準本公司董事(「董事」)一般授權,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或處理本公司股本中的新股份、可兌換成股份的證券或可認購任何本公司股份的購股權、認股權證或同類權利,並於有關期間或之後訂立或授出或須行使該等權力的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

(b) 上文第5A(a)段的批準將於有關期間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結束後作出及授出或須行使該等權力的售股建議、安排及購股權;

(c) 根據上文第5A(a)段的批準,本公司於有關期間內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或處理的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不包括因下列情況而發行的股份),不得超過通過本決議案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20%,而上述批準亦以此數額為限:

(i)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間向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的本公司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按其當時持有該等股份的比例發售股份(惟董事會有權就零碎股份,或按香港以外任何地區的法例或當地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任何限制或責任而作出彼等認為必需或適當的豁免或其他安排);或

(ii) 於當時通過有關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行政人員及╱或雇員授出或發行可認購本公司股份的購股權或權利的任何購股權計劃或類似安排而發行的股份;或

(iii) 根據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細則的任何以股代息計劃或類似安排;而

(d)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是指由通過本決議案當日至下列最早者的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

(ii) 本公司的章程大網及章程細則或任何開曼群島適用法律及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的期限屆滿時;或

(iii) 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所述授權之日。」

B. 「動議:

(a) 在下文第5B(b)段的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準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本決議案第(c)段)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惟須遵照所有適用法例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不時修訂的證券上市規則,於聯交所或本公司證券上市而經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就此認可的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本公司股份;

(b) 本公司根據上文第5B(a)段的批準於有關期間購回的本公司股份面值總額,不得超過通過本決議案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10%,而根據上文第5B(a)段的批準亦以此數額為限制;及

(c)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將具有本通告5A(d)段所指之相同涵義。」

C. 「動議在通過第5A及5B項普通決議案的情況下,擴大董事根據第5A項普通決議案行使本公司權力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份的一般授權,在董事根據該一般授權而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的股本總面值,加入相當於本公司根據第5B項普通決議案授出的授權而購回的本公司股份總面值,惟該等購回股份的數額不得超過通過本決議案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10%。」

附注:

(1) 本公司將由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星期四),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暫停辦理股票過戶登記手續以厘定有權出席大會並於大會上投票之股東。為確保有資格出席上述大會並投票,請將所有過戶檔案連同有關股票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六日下午四時半前送達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室。

(2) 本公司將由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四),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暫停辦理股票過戶登記手續,以厘定有權享有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議末期股息。為確保有資格享有收取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議末期股息,請將所有過戶檔案連同有關股票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半前送達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室。

(3) 凡有權出席上述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本公司股東,均可委任一名或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4)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檔案(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的該等授權書或授權檔案副本,須於大會或其任何延會舉行前四十八小時送達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方為有效。倘為聯名股份,代表委任表格可由任何一名聯名持有人簽署。

(5) 茲提述本通告第5A及5B項內尋求批準之普通決議案,本公司董事謹此聲明,彼等並無即時計劃發行任何新股份或購回本公司之任何現有股份。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所規定之有關購回授權之說明函件,連同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所規定之有關本通告第3及5項之進一步詳情將載於會連同二零一二年年報寄發予本公司股東之通函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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