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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李得陽殺警案 最高法院判無期定讞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8-09 21:35


發生在十六年前、轟動一時的「李得陽殺警案」,法院一度判處李得陽無罪確定,事後查出他是殺警真兇,全案又重新再審。最高法院下午做出判決,以「殺人罪」判處李得陽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潘千詩報導)

殺警案發生在民國86年10月間,殉職的前台北縣刑警小隊長林安順,當天率領兩名員警到中和區錦和路查緝煙毒案,卻慘遭毒販陳達民、李得陽開槍狙擊,引發雙方槍戰,林安順中彈殉職,兩名員警也身受重傷。檢方最後將李得陽、陳達民以共同殺人罪嫌起訴。


一、二審李得陽、陳達民都被判處死刑;更一審認定李得陽沒有開槍,改判無期徒刑;更二審則認定陳達民殺人,李得陽無故持槍,改判五年,檢方沒有針對李得陽的部分上訴,所以李得陽的部分確定後被放出獄;直到更四審時,陳達民只承認開槍傷害員警、沒有殺人,林安順是被李得陽所殺,最高法院支持更四審的見解,全案定讞。殺警案頓時演變成沒有凶手開槍,法院擺了大烏龍!檢方後來又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為由提出再審,將李得陽再次羈押。再更一審又認定,李得陽開槍射殺林安順,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再更二審合議庭根據彈道比對以及刑事局的測謊結果,認定被告李得陽爬出車外撿拾警察掉落的警用手槍,朝員警林安順開槍射殺,維持再更一審的無期徒刑。案件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同樣以殺人罪,判處李得陽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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