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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三一訴奧巴馬案贏在美國尊重憲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3-11 14:42


文/新浪財經專欄作家 郝俊波

三一集團起訴美國總統奧巴馬案件最近取得階段性進展。三一集團稱該案的核心訴求已被美國法院裁決受理,下一步雙方將就“奧巴馬做出決定時是否違反程序正義”展開交鋒。


2012年2月28日,三一集團在美國的Ralls公司收購了俄勒岡州Butter Creek風場項目。美國海外投資審查委員會(CFIUS)和奧巴馬以涉嫌威脅美國國家安全為由,要求Ralls公司終止該項目,並拒給予任何賠償。2012年10月,Ralls公司向美國哥倫比亞特區法院遞交訴狀,同時起訴奧巴馬和CFIUS稱被告越權、違反程序法及憲法。中國企業狀告美國總統第一案由此誕生。

自提出訴訟以來,該案就成了中外輿論爭議的焦點。美國方麵包括CFIUS和司法部等官方觀點普遍認為三一此案必敗,因為法庭沒有權力審查在CFIUS在影響國家安全的名義下下達的禁令及奧巴馬簽發的相關總統令。美國財政部也嘲諷說此案毫無價值。

受美國方面說法的影響,中國方面對此案也是疑慮重重,有人質疑只是毫無勝算的燒錢炒作。在2012年10月18日三一集團關於本案的新聞發布會上,與會者大多隻是強調本案的創新意義,並未對該案的結果做出樂觀的評價,即使是具體承辦案件的律師也只是謹慎地表示此案難度很大。只有本人立場鮮明地向媒體提出本案存在勝訴希望,因為在三權分立的國家,即使美國總統也可能因違憲受審。

主流觀點如此一致地不看好此案,顯然是有原因的,而且不乏法律依據。要具體分析,我們首先要了解一下CFIUS的特點。

CFIUS作為監管外國併購美國企業的權威部門,其特點是權限大,操作機密,作出判斷不需要給出具體理由。CFIUS根據《國防生法案》第721條款行事,而該條款中沒有給出“國家安全”的定義,執行時由CFIUS自由裁量。正是這種寬鬆的約束,使得CFIUS可以合法地無需解釋就以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為由干涉外資企業的在美併購。

而在美國投資的中國企業成了最大的受害群體。就在三一提起本案起訴的同時,華為、中興在美國的收購就被美國CFIUS以“國家安全”為由給攪黃了,不過這兩家公司自認倒霉就算了。其實講究和氣生財的中國企業都不喜歡打官司,又在異國他鄉碰上CFIUS這麼個惹不起的衙門,一般都是一見CFIUS就知難而退,望風而走。三一這次卻要挑戰這個所向披靡的權威和美國總統。難怪大家對此案結果如此悲觀。

不過,令不少所謂專家大跌眼鏡的是本案最近居然通過了美國法院對管轄權的審查。[NT:PAGE=$]

2013年2月22日傑克遜法官裁定Ralls公司的第四條訴訟請求即“認為總統及CFIUS的命令未經過應有合法程序”將得到受理。下一階段,法庭將就美國總統的判決是否經過合法程序,以及是否違反憲法對Ralls財予以剝奪進行開庭審理。

這個裁定的意義是不言而喻的,它直接打破了大家普遍認為的對此類禁令和總統令不受司法審查管轄的習慣性認定。此裁定確認盡管法庭無權推翻一項總統令,但對其實施過程的程序合法性擁有司法審查權。

分析一下這個裁定顯然會對我們了解此案大有幫助。我們先來看一下Ralls公司的五項法律依據及訴訟請求:

第一條為 CFIUS阻止交易及限制后續交易的行為超越法定權限。

第二條為違反行政程序法,即CFIUS對法規的執行採取了任意和及專斷的行為。

第三條為越權,即認為總統及CFIUS行為超出法律賦予的權限。

第四條為程序正義,即認為總統及CFIUS的命令未經過應有合法程序,造成Ralls財被違憲剝奪。

第五條為平等保護,即認為Ralls的合法財未得到平等保護。

有人可能會問怎麼會有這麼多請求。需要指出的是中美在這方面是有區別的。在中國一個案子我們只需要有一個清晰的法律關係就可以了,如果你同時列出幾個不同的訴由和法律理論,法官肯定會問你到底啥意思,有沒有個準主意?

而在美國,就一件事,你可以同時提出很多不同的法律理論和訴由(這就是為什麼美國律師和法官寫的法律檔案都特別厚,即使也就一點兒事),因此從訴訟策略來講,羅列的越多越有可能被法院支持。從某種角度講,美國律師推銷自己的觀點,就像超市把諸多商品擺出來讓顧客挑選一樣,既然不知道這個顧客是喜歡便宜的、豪華的,還是古典的,那就都擺出來隨便挑。提了好幾個法律觀點,請法官大人自選,只要趕上一個能讓法官覺得靠譜,這個案子就站住腳了。

我們推敲一下這五項請求就會發現,前三項都涉及行政方面,而本案法官顯然不想對政府部門的權限進行審查,因此這三個理由就被駁回了。后面第四項和第五項其實都是與違憲有關的,而憲法權利反映的是美國法律最核心的價值,法官當然重視。

法院支持的第四項的法律依據是憲法修正案中規定的未經法定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財。但第五項關於受到不平等對待的請求有個問題:如果審查發現的確存在不平等的情況,即CFIUS和奧巴馬只抓住三一處理,而不管在三一附近同一區域的其他國家的風電場,那就麻煩了。其他那些是不是都該一網打盡,抓來處理?而且既然不平等了,再不處理就說不過去了,如果連總統奧巴馬都處事不公平,不僅他個人沒面子,美國人也都臉上無光。因此第五項被拒掉,也是情有可原。[NT:PAGE=$]

而且既然支持了第四項請求,就已經在實質上給了原告獲得司法救濟的法律途徑,沒必要再去支持第五項了。就像秋菊打官司,雖然村長踢了她老公下身一腳,給個說法、賠錢就算了,您也不能也去踢村長的下身啊,更何況奧巴馬在美國好歹比村長的級別要高,踢了他的下身就是打了美國人的臉。

如果我們從法律角度總結一下目前此案值得借鑒的經驗,就是以后如果中國企業碰到此類案件,以違反憲法修正案中正當程序為由起訴,是最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我早在去年10月的新聞發布會上就認為本案存在因違憲問題而勝訴的希望。我之所以一直質疑美國權威部門一致認為法院無權管轄本案的說法,是因為我認為這一說法和美國法律的核心價值觀存在衝突。大家如果研究一下美國法律就會發現,美國法律最核心的理念就是保護人的權利和自由,每個人的憲法權利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如果大家的邏輯局限在CFIUS根據《國防生法案》第721條款行事在影響國家安全的名義下下達的禁令及總統不受司法審查的這一點上,三一起訴的這個案子當然是螳臂當車,毫無意義。

但是法律之間和人之間一樣都是有差別的,有的法律比另外的更重要。憲法在任何國家都應該是最重要的,反映的是一個國家民族最核心最重要的法律價值觀。如果說憲法的級別相當於人中的總統,某些地方的法律可能就相當於村長。當然這個《國防生法案》可能至少相當於部級幹部而不是村長,所以美國的什麼CFIUS司法部財政部都據此認為本案法院沒有管轄權。不過在我看來,這個法案和721條款顯然無法和美國憲法抗衡。事實上,本案的法官就建議如果企業對CFIUS的處不滿可以盡快到法院起訴,而非大家以前普遍認為的法院對此類案件沒有管轄權。

本案中反映的另一個有趣的問題是美國方面一致認為法院沒權利審理此案,而三一案最近取得的進展美國媒體也強調大部分訴求被駁回,沒有挖掘出其中的深意。我個人認為這是因為大多數美國人已經習慣了掄起國家安全的大棒去打擊外國企業特別是中國企業,他們目前還不習慣外國企業居然會從他們法律文化中最核心的角度來反抗。但他們必須學會面對現實。

國家安全聽上去很唬人,但仔細分析,所謂國家不過是一個抽象的集合概念而已,保衛國家安全歸根結底是為了保護國家中人的安全。如果人的財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國家安全只是一句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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