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民:代子公司裕民航運(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公告資金貸與他人餘額達本項第一款之公告標準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08 16:38
第二條 第23款
1.事實發生日:104/09/08
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U-Ming Marine Transport Corporation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為母子公司關係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3845352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3325000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短期資金融通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6159793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64.02
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6.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