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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布乃由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13.09條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項下內幕訊息條文作出。
董事會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交易時間後),本公司與準賣方就可能收購事項訂立諒解備忘錄。
由於諒解備忘錄對可能收購事項並不具法律約束力,故未必會落實。股東及投資者於買賣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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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布乃由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13.09條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項下內幕訊息條文作出。
董事會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交易時間後),本公司與準賣方就可能收購事項訂立諒解備忘錄。
待信納對目標集團進行盡職審查之結果後,本公司將考慮與準賣方就可能收購事項進行進一步磋商。目標公司擁有位於中國之土地及地塊之若干權益及權利,而準賣方將透過其附屬公司全資擁有該等權益及權利。
經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準賣方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第三方。
諒解備忘錄並未對有關可能收購事項之訂約各方產生任何具法律約束力之責任,惟對排他期間(即諒解備忘錄日期起計之三個月)具法律約束力,於該期間內,本公司擁有獨家權利可就可能收購事項與準賣方進行磋商。可能收購事項須待進行磋商及訂立正式協議後,方可作實。
諒解備忘錄自諒解備忘錄日期起三個月期間(或訂約各方可能以書面方式相互協定之較長期間)內有效,惟倘本公司向準賣方發出書面通知表示其有意放棄進一步磋商,或直至以簽立正式協議所取代為止。
諒解備忘錄對可能收購事項並不具法律約束力。可能收購事項之條款及代價須待準賣方與本公司再作磋商後,方可作實,其未必會落實。股東及投資者於買賣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釋義
於本公布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匯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指董事會
「本公司」指中國環境資源集團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關連人士」指具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正式協議」指本公司與準賣方就可能收購事項將予訂立之正式協議
「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獨立第三方」指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之第三方
「諒解備忘錄」指本公司與準賣方就可能收購事項訂立之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之諒解備忘錄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可能收購事項」指根據諒解備忘錄,本公司擬向準賣方可能收購目標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之100%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股東」指股份之持有人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2港元之普通股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目標公司」指Clear Wisdom Limited,於英屬處女群島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目標集團」指目標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如有)
「準賣方」指Grand Keen Limited,於薩摩亞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指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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