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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中鐵關於代扣代繳2012年度末期股息所得稅事項的公告暫停H股股份過戶登記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提述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於2013 年3 月28日刊發之二零一二年度業績公告以及於2013 年6 月26日刊發之關於2012年年度股東大會之投票表決結果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此宣布如下有關派發2012年度末期股息的進一步資訊。

本公司截至2012 年12 月31日止年度之利潤分配方案於本公司2012年年度股東大會上獲得批準,本公司將向2013 年8 月2 日(星期五)當日登記在本公司股東名冊的H股股東以港幣派付2012年度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幣0.052元(含稅)(「2012年度末期股息」)。根據本公司章程的規定,以除人民幣之外的外幣支付現金股息的,匯率應采用股息宣布當日之前一個公歷星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有關外匯的平均賣出價,據此,有關派付2012年度末期股息的適用匯率確定為港幣100 元=人民幣79.6198 元。因此,本公司H股的2012年度末期股息為每股港幣0.06531 元(含稅)。

為確定有權收取2012年度末期股息的H股股東名單,本公司將於2013 年7 月29 日(星期一)至2013 年8 月2 日(星期五)(包括首尾兩天)暫停辦理H股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本公司H股股東如欲收取2012年度末期股息,須於2013 年7 月26 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或之前將過戶檔案連同有關股票交回本公司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2012年度末期股息將會於2013 年8 月16 日(星期五)左右向於2013 年8 月2 日(星期五)(「股權登記日」)當日登記在本公司股東名冊上的全體股東發放。

另外,本公司董事會現就有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安排提示如下:

企業所得稅

根據2008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統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自2008 年1 月1日起,凡中國境內企業向非居民企業股東(即法人股東)派發2008 年1 月1日起的會計期間之股息時,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並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因此,本公司向於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12年度末期股息時,有義務代扣代繳10%的企業所得稅。對於截止至股權登記日的H股股東名冊上的所有以非個人名義登記的股東(包括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企業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組織及團體皆被視為非居民企業股東),本公司將扣除10%的所得稅後派發2012年度末期股息。

任何名列本公司H股股東名冊上的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如《企業所得稅法》中所定義),如不希望本公司代扣代繳上述10%的企業所得稅,請在2013 年7 月26 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或之前向本公司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呈交其中國相關政府機構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相等檔案之經香港律師或會計師核實的副本以證明其成立的地點或證明其屬於在中國注冊的居民企業(該詞語具有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法規及規則下的涵義)的相關合法證明檔案。

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 號)(「稅收協定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持有本公司H股並於股權登記日名列本公司H股股東名冊之個人股東(「H股個人股東」)從本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應當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並由本公司代扣代繳。唯H股個人股東可以根據其居民身份所屬國家與中國簽署的稅收協定及內地和香港(澳門)間稅收安排的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本公司將以股權登記日(即2013 年8 月2 日)當日的本公司H股股東名冊所記錄的股東登記地址認定H股個人股東的居民身份,具體安排如下:

? 若H股個人股東為香港或澳門居民以及其他與中國簽訂10%股息稅率的稅收協定的國家的居民,本公司將代扣代繳10%的個人所得稅,按照2012 年度末期股息金額每股人民幣0.052元(含稅)及本公告中所公布的適用匯率計算,本公司代扣代繳的該等H股個人股東之個人所得稅為每股人民幣0.0052元(約為港幣0.0065 元);

? 若H股個人股東為與中國簽訂低於10%股息稅率的稅收協定的國家居民,本公司將代扣代繳10%的個人所得稅,按照2012年度末期股息金額每股人民幣0.052 元(含稅)及本公告中所公布的適用匯率計算,本公司代扣代繳的該等H股個人股東之個人所得稅為每股人民幣0.0052 元(約為港幣0.0065元)。本公司可根據稅收協定通知的規定代為辦理享受有關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對多扣繳的稅款予以退還;

? 若H股個人股東為與中國簽訂高於10%但低於20%股息稅率的稅收協定的國家的居民,本公司將按相關稅收協定實際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及

? 若H股個人股東為與中國簽訂20%股息稅率的稅收協定的國家的居民、與中國沒有簽訂任何稅收協定的國家的居民以及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本公司將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按照2012年度末期股息金額每股人民幣0.0052 元(含稅)及本公告中所公布的適用匯率計算,本公司代扣代繳的該等H股個人股東之個人所得稅為每股人民幣0.0104 元(約為港幣0.0131 元)。

請廣大投資者認真閱讀本公告內容。本公司將嚴格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政府部門的要求並依照股權登記日的本公司H股股東名冊代扣代繳其股東應繳納之所得稅。對於任何因股東身份未能準確確定或及時確定而產生的任何爭議或損失,本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建議股東應向彼等的稅務顧問諮詢有關擁有及處置本公司H股所涉及的中國、香港及其他稅務影響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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