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房地產提名委員會之職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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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1. 就本職權范圍(「職權范圍」)而言:
董事會指本公司之董事會。
守則指上市規則之《企業管治守則》。
本公司指瑞安房地產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指本公司之公司秘書。
董事指董事會成員。
上市規則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
提名委員會指董事會根據本職權范圍第2 條通過之決議而設立之提名委員會。
股東指本公司之股東。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組成
2. 董事會謹此議決於董事會下設立一個名為提名委員會之委員會。
成員
3. 提名委員會之成員將不時由董事會委任,而其成員數目將不少於三名,當中獨立非執行董事將占大多數。提名委員會之法定人數為兩人。提名委員會之主席須由董事會委任。
會議次數及會議程式
4. 委員會將於有需要或應任何提名委員會成員之要求下召開會議。
5. 應於提名委員會預定召開會議前最少3 天(或提名委員會各成員協定之其他期限內)及時將議程,連同相關檔案之全文送交提名委員會全體成員。
股東周年大會
6. 提名委員會之主席須盡可能出席本公司之股東周年大會,並回應任何股東就提名委員會之事宜所作出之提問。
權限
7. 提名委員會乃經董事會授權,可向外界徵詢獨立專業意見,並於委員會認為有需要時邀請具備相關經驗及專業知識之外界人士出席委員會會議。提名委員會將獲提供履行其職責所需之足夠資源。提名委員會應全權負責訂立為提名委員會提供意見之所有外聘提名顧問之遴選準則及遴選程式,作出具體委任,並制訂有關職權范圍。
職責
8. 提名委員會履行職責時,須充分考慮以下原則:
a) 董事會應根據本公司業務而具備適當所需技巧、經驗及多樣的觀點與角度。提名委員會應確保董事會組成人員的變動不會帶來不適當的干擾。
董事會中執行董事與非執行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組合應該保持均衡,以使董事會上有強大的獨立元素,能夠有效地作出獨立判斷。非執行董事應有足夠才干和人數,以使其意見具有影響力;及
b) 新董事的委任程式應正式、經審慎考慮並具透明度,另應設定有秩序的董事繼任計劃。所有董事均應每隔若干時距即重新選舉,以及任何董事辭任或遭罷免必須解釋原因。
9. 提名委員會之職責將包括:
a) 提名委員會將每年最少一次檢討董事會之架構、人數及組成(包括技能、知識及經驗方面),並就任何擬作出之變動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以配合本公司之公司規則;
b) 提名委員會將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會成員之人士,並挑選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會提供意見;
c) 提名委員會將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之獨立性;
d) 提名委員會將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總裁)繼任計劃的有關事宜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e) 若董事會擬於股東大會上提呈決議案選任某人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提名委員會將於有關股東大會通告所隨附之致股東通函及╱或說明函件中,列明其認為應選任該名人士之理由以及彼等認為該名人士屬獨立人士之原因;
f) 提名委員會(或董事會)應訂有涉及董事會成員多元化的政策,並於企業管治報告內披露其政策或政策摘要;及
g) 提名委員會將於符合守則之情況下,就履行董事會不時委任予彼等有關委任董事之職責,行使其權力、授權及酌情權。
匯報程式
10. 提名委員會之會議記錄須由有關會議委任之秘書(一般情況下由公司秘書擔任)妥為保管,而在任何董事之合理通知下,該等記錄須於合理時間內提供予該董事查閱。
11. 提名委員會之會議記錄須記錄提名委員會所審議之一切事宜及所達致之全部決定之足夠細節,包括董事及成員提出之一切關注或所表達之不同意見。該等會議記錄之初稿應送交提名委員會全體成員,以徵詢彼等之意見,而最後定稿亦應送交全體成員存檔。上述程式必須於有關會議召開後合理時間內完成。
12. 在不損害本職權范圍列明之提名委員會之一般職責下,提名委員會須向董事會匯報,並應告知董事會所有提名委員會之決定及建議。除非提名委員會受法律或監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匯報。
提供職權范圍
13. 提名委員會須於要求下提供本職權范圍,並將職權范圍上載於聯交所網站及本公司網站,以解釋提名委員會之職責及董事會授予其之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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