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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2/01/18
2.發生緣由:(1)本公司101年度第二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
普通股23,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台幣230,000,000元,101年11月14日
申報生效。
(2) 因辦理銀行融資順利,目前取得銀行新台幣伍億參仟萬元放款,已無急迫之資
金需求,故預計將現金增資順延至102年第二季再行辦理。
3.因應措施:於接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撤銷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依「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4項規定,依法加計利息返還已收取有之股款。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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