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拓科技:本公司對Wealthy Linkage Ltd及Fred Wu吳良軒 列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案業已和解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3/12/04
2.公司名稱:精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3年09月16日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提起對Wealthy Linkage Ltd及
Fred Wu吳良軒為共同被告之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188號之請求返還承攬報酬民事訴訟
一案,業經共同被告展現具體之和解誠意,復經本公司考量足已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之
權益,遂於103年12月O4日與共同被告簽署和解協議書,就本公司委託共同被告設計開發
一事達成和解,除本公司與共同被告間合意之和解條件外,本公司並取得與原合約設計
開發相關之包含著作財產權在內之全部智慧財產權,同時授權共同被告自行遞狀撤回
前述之民事訴訟案件,本案後續程式將依和解協議書相關條款辦理並結案。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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