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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穎訴《電腦報》等名譽侵權 索賠52萬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7-10 15:12


新浪科技訊 7月10日中午消息,北京朝陽法院今日開庭審理林志穎訴華商網、電腦報等三被告名譽權案。林志穎一方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在顯著位置連續五次向原告賠禮道歉,並索賠52萬元。目前該案正處於法庭調查階段。

北京朝陽法院透露,林志穎本人未到庭,而是委託律師出庭,電腦報和黃某委託律師出庭,華商網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法庭依法缺席審理。


在法庭上,原告方,即林志穎的代理律師認為三個被告方發布的多篇文章屬於失實報導,使得文章瀏覽者和粉絲對林志穎生質疑,給林本人帶來巨大精神壓力。

原告代理律師表示:“三被告的惡意侵權行為貶損了原告一直以來塑造的正面形象,嚴重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嚴重侵害。”代理律師道。

原告方透露,被告之一華商網的《林志穎再曝謊言科技公司董事身份也是造假(圖)》轉載文章,高居林志穎百度搜索榜首,給林帶來精神壓力;《電腦報》的《林志穎:科技達人還是科技“盲人”》和《林志穎再調查:科技公司真假董事之謎》則通過捏造誘導性標題的方式貶損原告名譽。

而被告方《電腦報》認為,公司刊發的文章是客觀公正的,不構成對原告名譽的侵害。原因有兩點:一是作為媒體享有有法律賦予的輿論監督義務,通過多方渠道進行了大力證據收集和核實,對林志穎履歷中存在的多個疑點進行了驗證性報導。二是,就從損害行為而言,從未實施任何侮辱、誹謗、捏造事實等侵權林志穎名譽權的行為。

被告方對其報導中提及的林志穎履疑點進行闡釋:被告指出,1.新網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查詢並未發現林志穎與其存在關聯;2.而所傳其創辦的科技公司壟斷了台灣軍方、銀行等監控安全業務也無支持證據。

3.林志穎所稱其研發的Bada系統為軍方所用,被告方表示沒有公開的資料和證據證明;4.林所言的台灣網路協會常務理事身份,經被告查詢“歷屆監事會議記錄”並無林志穎的名字;5. 英威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身份,經台灣經濟部商業司網站等公開渠道查詢,發現林志穎並非董事。(娜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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