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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辦法》,經國務院批准,容許10省試點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包括上海、浙江、廣東、深圳、江蘇、山東、北京、江西、寧夏及青島。
根據《辦法》,自發自還指試點地區在獲准的發債規模限額內,自行組織該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的機制。並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全年發行債券總量不得超過國務院批准的當年限額。2014年度發債規模限額當年有效,不可結轉下年。有關債券為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2014年政府債券期限為5年、7年及10年,結構比例為4:3:3。
此外,試點地區須按照規定開展債券信用評級,擇優選擇信用評級機構,雙方須簽署信用評級協議。並可以在政府債券承銷商中擇優選擇主承銷商,以提供發債定價、登記託管、上市交易等諮詢服務;同時,應以同期限新發國債發行利率及市場利率為定價基準、採用承銷或招標方式確定債券發行利率。
試點地區採用承銷方式發行政府債券時,應制定承銷規則,明確承銷方式和募集原則等,單個承銷團成員的最高承銷限額不得超過每期債券發行額的30%;若採用招標方或,亦須制定招標規則,單個承銷團成員的最高投標限額不得超過每期債券招標額的30%。
另外,試點地區須承擔債券還本付息責任;應建立償債保障機制,統籌安排綜合財力,及時支付債券本息、發行費等資金,履行償債責任。(ph/u)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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