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通過 政務官不得有他國居留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5-19 17:53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19號〉初審通過「國籍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規定政務官不得擁有外國或港澳地區永久居留權,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必須在就職一年內辦理放棄。〈陳俊華報導〉
在現行的「國籍法」中規定,擁有雙重國籍的人,不能擔任政務官。19號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中,立委潘孟安提出「國籍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修法通過後,如果擁有外國或港澳地區的永久居留權,也不能擔任政務官;擁有他國居留權的政務官,需要在職辦理放棄,並得在一年之內完成手續。
內政部長陳威仁同意修法,但 初期只贊成用來限制政務官的任用,陳威仁答詢時說:「實施上就政務官少數來要求,應該是可行的,事實上我們現在已經這樣要求,所以我覺得把它具體化,這是初期上比較容易去實施。」
立委吳育昇、陳其邁認為,擔任公職不分政務官、事務官,都不應該有永久居留權,但陳威仁說,憲法賦予人民應考公職的權利,如果要全面限制公務員,恐怕將會影響到許多人的權利,這部分還需要研議。
由於內政部以及國民黨立委對於修法還有不同意見,需經過朝野黨團協商後,才會送交院會審查。
〈圖:陳俊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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