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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3/05/12
2.發生緣由:代子公司Dynamic Time Investments Limited公告資金貸與
達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接受資金貸與之:
a.公司名稱:Optoma Technology Inc.
b.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母子公司
c.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81,245
d.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53,995
e.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48,312
f.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否
g.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02,307
h.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
(2)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內容:無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資本(仟元):245,891
(5)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81,362)
(6)計息方式:依借款合約規定辦理
(7)還款之條件:無
(8)還款之日期:依借款合約規定辦理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30,061
(10)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之比率:59.52%
(11)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自有資金
(12)其他應敘明事項:a.因借款金額為外幣計價,故轉換為新台幣申報。
b.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同時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2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該準則第22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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