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退稅
台股新聞
財政部昨 (15) 日發布解釋令,凡廠商因美國評估及實施「對等關稅」政策直接或間接影響其外銷出口,致無法於原料進口放行的次日起 1 年半內申請沖退稅者,其沖退稅期限准予展延 1 年。關務署表示,關稅法第 63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及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 18 條規定,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稅,廠商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的次日起 1 年 6 個月內,檢附有關出口證件申請沖退,逾期不予辦理;惟遇有特殊情形,得報經財政部核准展延。
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