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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等4方簽滬港通機制協議 收入均分 不可擅自開發衍生產品

鉅亨網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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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左一)、上交所總經理黃紅元(右二)及中國結算總經理戴文華(右一)昨於上海簽訂就建立滬港通的四方協議。港交所主席周松崗(左二)、上交所理事長桂敏杰(左三)及中國結算董事長周明(右三)亦出席並見證了簽約儀式。
圖片來源:香港文匯報

港交所(0388-HK)昨(4)日公布,正式就滬港通機制,與上交所及中國結算等訂立協議。根據四方協議,港交所與上交所同意將為各自市場投資者,提供訂單路由安排,以及相關技術基礎設施,讓雙方能夠買賣在對方市場上市的股票。


另一方面,香港結算與中國結算亦同意,為兩地投資者提供交易清算及交收安排,以及存管、名義持有人和其他相關服務。上交所和港交所同意平均分享滬港通交易費產生的收入,而中國結算和香港結算,亦同意平均分享滬港通結算費產生的收入。

香港《文匯報》報導,通告指,滬港通只在已落實有關交易及結算規則,以及發展相關系統、取得所有監管批准、市場參與者亦獲給予足夠機會修改並調整其營運及技術系統,以及所有必需的投資者教育計劃亦已準備就緒後才會付諸實施。

港交所指,符合資格通過滬港交易通及滬港結算通進行交易及清算的證券名單、符合資格為港股通投資者的條件,以及額度管制的詳細資料,將於滬港通正式推出前刊發。

另外,上交所及港交所各自同意,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以對方市場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數為基礎,自行開發期權、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倘有發行商擬以上交所或港交所中一方市場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數為基礎,發行權證及牛熊證等其他衍生產品,以在另一方的市場上市,有關安排由上交所與港交所另行商定。但協議上列明,兩間交易所可平均分享從有關產品獲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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