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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20
2.變動之性質:折舊方法之會計估計變動
3.變動之理由:本公司自103年度起,將房屋及建築暨投資性不動產折舊方法
由原定律遞減法改採直線法。本會計估計變動案,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就此項變更之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認為應屬合理。
4.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之變更期間:不適用。
5.會計變動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實際影響數:不適用。
6.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不適用。
7.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本公司考量其房屋及建築暨投資性不動產之使用狀況並參酌同業做法,
預估以前購入之房屋及建築暨投資性不動產其未來每年經濟效益及耗損將呈
平均化發生,擬自民國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將以前年度購入之房屋及建築
暨投資性不動產折舊方法由定率遞減法變更為直線法,是項折舊方法變更較
能反映其經濟使用產生效益及消耗型態變動,且更符合收入及成本配合原則
;另檢視帳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殘值及耐用年限,並依資產實際使用情
形及其經濟實質估計其殘值及耐用年限。
8.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其追溯適用不可行之原因、會計變動如何適
用及何時開始適用之說明:不適用。
9.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會計師對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查核意見之影
響表示之意見:不適用。
10.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表示之意見:
華經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經資訊公司)為使不動產、廠房及設
備折舊方法更能符合收入成本配合原則,擬自民國一○三年度起將原採用定率
遞減法提列折舊之房屋及建築暨投資性不動產,改以直線法提列,此項會計估
計變動,委託本會計師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規定,將原採用
及擬改用房屋及建築暨投資性不動產其折舊方法之原因與理論依據、新折舊方
法較原採用折舊方法為佳之具體事證等內容,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核意
見,相關說明如下:
一、華經資訊公司以前年度購入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除租賃資產及裝潢設
備係採直線法外,其餘係因預計其經濟效益逐年遞減,故採定率遞減法提列折
舊,並於會計政策中敘明相關折舊方法。
二、華經資訊公司考量其房屋及建築暨投資性不動產之使用狀況並參酌同業做
法,預估以前購入之房屋及建築暨投資性不動產其未來每年經濟效益及耗損將
呈平均化發生,擬自民國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將以前年度購入之房屋及建築
暨投資性不動產折舊方法由定率遞減法變更為直線法,是項折舊方法變更較能
反映其經濟使用產生效益及消耗型態變動,且更符合收入及成本配合原則;另
檢視帳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殘值及耐用年限,並依資產實際使用情形及其
經濟實質估計其殘值及耐用年限。
三、此折舊方法變更預計將使民國一○二年度稅後淨利增加約2,542仟元(按所
得稅率17%設算);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
誤」第36段規定,折舊方法、殘值及耐用年限改變係屬會計估計變動,不須計
算累積影響數。
四、綜上所述,本會計師認為華經資訊公司自民國一○三年度起將以前年度購
入之房屋及建築暨投資性不動產折舊方法由定率遞減法變更為直線法,所稱原
採用及擬改用折舊方法之原因與理論依據、新折舊方法較原採用折舊方法為佳
之具體事證,以及估計殘值及耐用年限之變動等內容,應屬合理,尚未發現有
應作重大修正事項。
11.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不適用。
12.因應措施:無。
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業於103年3月2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依規定公告申報,
並提報本公司103年6月17日股東常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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