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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0款
1.事實發生日:103/04/25
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鈺邦投資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為持股鈺邦投資有限公司100%之母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50413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4846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短期資金融通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鈺邦電子(無錫)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為間接持股鈺邦電子(無錫)有限公司100%之母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50413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89465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短期資金融通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鈺邦電子(無錫)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為持股鈺邦電子(無錫)有限公司100%之母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88417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4846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短期資金融通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399157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5.56
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金融機構、母公司
6.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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