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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2/12/02
2.發生緣由:本公司施作「興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增建工程(拆建合併)」,未於開工日
前申報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即先行開工,且至102年11月5日始完成空污費申繳,已逾期
30日以上,導致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暨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
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5條第1項後段暨「公私場所違
反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處新台幣10萬元
罰款,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3.處理過程:依法繳納罰款。
4.預估可能損失:新台幣1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內部檢討改善。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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