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勝悅: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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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4/18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次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之普通股120,000股。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1)既得條件:
a.自給與日起算滿三個月仍在本公司任職,
既得3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b.自給與日起算滿六個月仍在本公司任職,
既得3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c.自給與日起算滿九個月仍在本公司任職,
既得2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c.自給與日起算滿十二個月仍在本公司任職,
既得2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a.離職 :員工因故辦理離職、退休或資遣時,
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該等事由生效日起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
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b.一般死亡:員工非因職業災害而死亡者,
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員工死亡日起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
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c.受職業災害致殘疾者: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
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辦理離職者,對於尚未
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離職生效
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d.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於員工死亡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e.留職停薪: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
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暫停計算有權受領新股之任期
時程直至復職日,計算取得受領新股之任期時程依此遞延。
5.員工之資格條件:
(1)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資格,以合併公司正式
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2)實際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及其獲配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會核訂。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
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
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120,000股,
且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轉讓,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15,600仟元
(以無償發行,時價估算係以103年4月10日收盤價162元為基礎)。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依既得條件,暫估103年及104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9,360仟元及6,240仟元。
暫估103年及104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台幣0.12元及0.08元,
(依目前已發行股份80,344,898股及所訂既得條件120,000股計算)。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
應先全數交付本公司或本公司
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式及相關檔案的簽署。
(2)除前項保管約定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針對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
員工均不得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
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
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員工因本辦法獲配之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於達成既得條件前,應將獲配之股份全數交付本公司
或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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