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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3/03/12
2.公司名稱:旭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公告。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訂約日期:103/03/12
(2)委託代收價款機構:
員工認股代收股款機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代收股款機構: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3)委託存儲專戶機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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