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補充公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本及股息訴訟案之判決主文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3-10 18:15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2.事實發生日:103/03/1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1,572,603元,
及其中10,000,000元自99年2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請求之金額為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
股本及自96年1月5日至99年2月26日之股息。
4.處理過程:
本公司前於103年2月26日就本案宣判結果為股息勝訴,股本敗訴進行公告,茲補充
公告判決主文如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參拾參萬元
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仟萬元或同額之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
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預估影響金額如判決主文所載之數額,惟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
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對本案判決理由進行評估後,再行研議相關因應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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