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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3/01/16
2.公司名稱:萬旭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二款辦理,委託金融機構
代收價款,並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紛訂立委託代收價款合約書及委託存儲價款合
約書,且於訂約之日起二日內,將訂約行庫名稱及訂約日期公告
8.因應措施:
(1)訂約日期:103/01/16
(2)委託代收款項機構: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
(3)委託專戶存儲機構: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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