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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2/12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567,862,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3/02/13~103/04/1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6,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7.50~12.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04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32,483,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第三、四、五、六、七、八次累積已買回股數:100,206,000股;
第三、四、五、六、七、八次累積已買回金額:948,120,468元。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本公司第三次買回股份數量執行率為3.162%、第五次買回股份數量執行率為83.615%、第
六次買回股份數量執行率為10.4475%、第八次買回股份數量執行率為69.3075%,係因為
兼顧市場機制及維護整體股東權益,本公司視股價變化及考量資金之有效運用,故未予以
全部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03年02月12日臨時董事會決議買回。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無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無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3年2月12日第十五屆臨時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
司股份36,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04%,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0.52%,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吳東昇、吳東明、吳桂蘭(吳東
昇代);孫若男(魏忠亮代)、魏忠亮、何賢忠、倪舜模、柯耀宗(何賢忠代)等人均同意本聲
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爰經該公司民國一○三年二月十
二日董事會通過決議,計畫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於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三
日至一○三年四月十二日間執行買回公司股份,預定買回數量總額為36,000仟股,其買回
區間價格為新台幣每股7.5元至每股12元。
上開所訂買回股份區間價格依據之數據為該公司董事會決議日近期其普通股均價及新光合
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經會計師核閱之一○二年前三季財務報告。茲
將本承銷商評估情形說明如下:
一、訂定買回股份區間價格之合理性:
(一)買回區間價格之上限:15.35元
(a)依收盤價格計算之上限:
1.董事會決議前十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10.03元。
2.董事會決議前三十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10.23元。
3.Max(1,2) =10.23元。
4.10.23元×150% =15.35元。
(b)依面額與每股淨值計算之彈性上限:
1.面額=10元。
2.每股淨值=14.57元。
3.Min(1,2)=10元。
(二)買回區間價格之下限:6.99元。
(a)董事會決議當日收盤價=9.99元。
(b)9.99元×70%=6.99元。
(c)彈性條款:股價若跌破買回區間價格下限,董事會仍決議繼續買回股份。
(三)上述買回區間價格所引用之資料經核對及計算尚無不符。
(四)考量目前整體國內環境及股市行情波動趨勢,又經一○三年二月十二日新光合成纖維
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9.99元,其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價格上、下限分別為新台幣
12元及7.5元,介於買回上、下限之間,應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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