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桃園地方法
院地檢署,以102年度偵字第24933號及103年度偵字第1326號起訴書將本
公司康國鋒等5人以普通詐欺罪嫌提起公訴。
2.事實發生日:103/02/1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桃園地檢署以未告知客戶麥芽糊精係進口品為
理由,將本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康國鋒,董事兼副總康智量,營業副總吳串
根,營業經理楊柏春及營業課長鄭江任依詐欺罪嫌提起公訴。
4.處理過程:102年11月21日檢調搜尋本公司,將上開人員分2批約談後交保
,本公司均已依規定發佈重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董事長康國鋒,董事康智量及營業
副總吳串根,雖已被起訴,依法未喪失董事及經理人資格,故公司財務及業
務仍正常運行,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己於102年10月開啟第2條糊精生產線,不再
進口糊精。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