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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1款
1.公司名稱(或負責人姓名):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3.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4.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日期:103/01/10
5.退票發生之原因、張數及金額:不適用
6.退票之往來銀行:台灣銀行、土地銀行、第一銀行
7.退票後之清償註記日期:不適用
8.退票之清償方式(請輸入〝已實際償付票款〞或〝以換票方式遞延票據債務〞):
不適用
9.公告拒絕往來之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時適用,否則請輸【不適用】):
台灣票據交換所
10.因應及保全措施:
主要因本公司前任董事長莊文豪私自開立公司支票提示致遭退票,退票張數7張,金
額共計新台幣2,547,500元。本公司業已向警方報案,請求偵辦,並向第一商業銀行
中港分行要求提供該帳戶相關資料,以查出不法行為,並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11.其他應敘明事項:103/1/13收到銀行通知拒絕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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