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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臧小麗律師公開征集寶安地產虛假陳述案股民索賠

鉅亨網新聞中心


和訊股票訊息 和訊股票與著名證券維權律師臧小麗聯合發起公開征集投資者向寶安地產提起索賠,凡是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均可參與此次索賠,以下為索賠征集令:

征集寶安地產股民參加索賠:


   證券維權臧小麗律師公開征集投資者向寶安地產(原“深鴻基(000040,股吧)”,000040)提起索賠,凡在1994年9月至2010年11月4日期間買入、2010年11月4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並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均可與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聯系,參與索賠。

寶安地產,公司全稱是寶安鴻基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名“深圳市鴻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證券簡稱是“深鴻基”,股票代碼000040。2010年11月5日,寶安地產發布公告因公司涉嫌虛假陳述,深圳稽查局決定對公司及相關人員立案調查。歷時兩年調查,2012年12月31日,寶安地產發布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寶安地產因發布虛假代持股情況遭處罰

2012年12月31日,寶安地產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表示經查明,新鴻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1994年9月,當時簡稱為“深鴻基”的寶安地產與新鴻進、業豐工貿簽訂參股投資協議,鴻基公司向新鴻進轉讓其持有的“鄂武商a”法人股108萬股、“昆百大a”法人股150 萬股,向業豐工貿轉讓其持有的“皖能電力(000543,股吧)”法人股440萬股。新鴻基用收到的“鄂武商a”、“昆百大a”、“皖能電力”法人股歷年分紅沖抵應收新鴻進及業豐工貿購股款。不足部分,由新鴻基使用自有資金經第三方過賬劃回鴻基公司,沖抵應收新鴻進及業豐工貿購股款。也就是說,新鴻基並沒有真正把其擁有的上市公司法人股轉讓給新鴻進、業豐工貿,新鴻基通過虛構股票轉讓交易的形式將優質資產掛在新鴻進、業豐工貿兩家公司名下。前述上市公司法人股,經歷年分紅送股及支付股改對價,至上市流通前,新鴻進、業豐工貿名下的“皖能電力”股票數量分別為60萬股、440萬股,新鴻進名下的“鄂武商a”和“昆百大a”股票數量分別為1,963,184股、111萬股。前述股票,由時任鴻基公司證券部經理任國強經請示時任鴻基公司董事局主席兼總裁邱瑞亨同意,任國強私刻新鴻進、業豐工貿公章並偽造其委派鴻基公司出售股票的授權檔案,於2007年4月至2009年3月全部賣出,加上“皖能電力”法人股60萬元股息,合計8675.5萬元。之后又將其中的大多數資金劃至別的公司。2008年11月-2010年12月期間,上述資金連同利息合計9170.9萬元被陸續轉回新鴻基,用以沖抵有關單位對新鴻基的欠款,同時沖回以前年度計提的壞賬準備。

但新鴻基(寶安地產)對實際擁有新鴻進名下的“皖能電力”、“鄂武商a”和“昆百大a”股票以及業豐工貿名下的“皖能電力”股票權益一事一直予以隱瞞,在新鴻基(寶安地產)2007年3月19日澄清公告以及2006年-2009年年度報告中一直予以隱瞞。直到2011年3月19日,新鴻基公司發布2010年年度報告,披露了對“代持股”的清查情況和資金收支情況,承認新鴻基代新鴻進持有的“皖能電力”、“鄂武商a”和“昆百大a”股票以及代業豐工貿持有的“皖能電力”股票,權益屬於鴻基公司並以此做了賬務調整。

寶安地產的澄清公告及歷年年報均未如實披露代持股問題,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違法行為。針對寶安地產的違法行為,證監會責令其改正,決定對其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另外,證監會還對14名負有責任的高管個人也分別處以30萬元—3萬元不等的罰款。

投資者起訴條件和截止日期

1994年9月,寶安地產與新鴻進、業豐工貿簽訂參股投資協議,因此1994年9月應為寶安地產虛假陳述行為的實施日。2010年11月5日,寶安地產發布公司遭到立案調查的公告,因此當天為虛假陳述揭露日。因此寶安地產的股民索賠條件是:在1994年9月至2010年11月4日期間買入、2010年11月4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並遭受損失的投資者。

證券維權律師臧小麗博士指出:符合條件的股民應當在規定的訴訟時效以內及時加入訴訟程式,超過期限將不能勝訴獲賠。根據相關規定,虛假陳述賠償的訴訟時效為2年,2012年12月31日寶安地產發布《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因此,投資者起訴寶安地產的訴訟時效從2012年12月31日開始,至2014年12月31日屆滿。

投資者應當準備的材料

1、買賣寶安地產(000040)的全部對賬單或交割單原件。

列印股票交易對賬單注意事項:帳單原件上最好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有股東姓名,股東證券賬戶號碼,買賣000040股票的時間、價格、證券代碼、股數、傭金印花稅等資訊,現在還持有這只股票的投資者必須打出股東庫存股的情況。

2、身份證復印件;

3、深圳證券交易所股東卡復印件;

4、另附上投資者的聯系電話、地址及郵編。

以上材料可通過郵寄、掃描 、qq、郵箱等方式提供給律師。律師經核實是否符合起訴條件,並計算具體損失金額,再告知投資者。

附(一):寶安地產投資者維權律師聯系方式

聯系人:臧小麗律師,法學博士

電話:010-57128755

手機:1369 153 1620

郵箱:zangxiaoli@hotmail.com

網站:中國股東維權網

網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單位名稱: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四環中路76號大成國際中心c座6層

郵編:100124

附(二):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寶安鴻基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邱瑞亨、任國強等15人)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303/t20130321_222506.htm

(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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