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10款
1.事實發生日:103/01/03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
玉山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彰化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自首次動用日起算至屆滿五年之日止。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1、中期放款:新台幣50億元整。
甲項授信額度、新台幣20億元整,得分次動用但不得循環動用。
乙項授信額度、新台幣30億元整,得循環動用。
丙項授信額度、美金1億元整,得循環動用。
但乙項及丙項授信合計動用餘額,不得逾等值新台幣30億元整。
2、本公司之部分合格應收帳款債權,自聯合授信合約簽約日起讓與管理銀行,
且合格應收帳款(票據)金額加計指定專戶餘額應大於(不含)乙項及丙項授信之合計
動用餘額之45%。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
1、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維持在100%(含)以上。
2、負債比率【負債/有形淨值】維持在200%(含)以下。
3、利息保障倍數【(稅前淨利+利息費用+折舊與攤銷)/利息費用】
維持在3倍(含)以上。
4、最低有形淨值【淨值–無形資產-遞延費用】維持在新台幣150億元(含)以上。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充實營運資金。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償還100年新台幣60億元聯貸暨充實中期營運週轉金。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