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茂:公告本公司國內第六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強茂六)行使 賣回權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5/04/18 2.公司名稱:強茂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六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 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文件送達時即生效 力),要求發行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持有之公司債以現金贖回,滿 3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3.0301%。 (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05年06月11日。 (三)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05年05月13日至105年06月11日 止。(茲因105年06月11日適逢星期例假日,最後期限提前至105年06月08日) (四)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不適用 (五)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六)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債券賣回通知之始日 (105年05月13日)之前一營業日起至屆滿日(105年06月11日)之前一營業日止,債券 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茲因105年06月11日適逢星期例假日,最後期 限提前至105年06月08日,透過證券商申請賣回者,配合集保公司作業105年06月 07日為最後申請日。) (七)賣回價款(扣除稅額、補充保險費及處理費)本公司將統一於105年6月17日匯款予各 債券持有人。本次寄發之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以105年5月5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為 準,對於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以本公告內容為主,不 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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