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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4月15日消息,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今日正式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募集行為辦法》)。從私募基金募集環節的募集主體、募集程序、賬戶監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資者确認、風險揭示、冷靜期、回訪确認、募集機構和人員法律責任等方面,《募集行為辦法》首次系統地構建了一整套專業、具有操作性、适應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發展階段和各類型基金差異化特點的行業?準和業務規範,對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範行業募集行為、塑造私募投資基金“買者自負、賣者盡責”的信托文化具有裡程碑的意義。

 

《募集行為辦法》确立了私募募集行為?準、規劃了行業募集行為路徑、厘清了私募基金與各種非法集資的界限,為私募基金行業正名。《募集行為辦法》的出台,恰逢其時。

 


《募集行為辦法》明确了三個重要問題,一是明确了私募基金兩類募集機構主體,即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國證監會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基金銷售機構受托募集私募基金;二是明确了募集機構承擔合格投資者的甄?和認定責任;三是引入資金賬戶監督機構,明确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訂監督協議,對募集專用賬戶進行監督,保證資金不被募集機構挪用,并确保資金原路返還。

 

《募集行為辦法》規定了募集程序依三個層次層層遞進。首先,募集機構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的?容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團隊等信息;其次,在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對象确定程序後,募集機構可以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具體私募基金?品;最後,募集機構完成合格投資者确認程序後才可簽署基金合同。

 

《募集行為辦法》确立了募集機構的六項募集行為義務。第一,在不特定對象群體中,通過投資者風險識?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問卷調查篩選出特定對象作為潛在客戶;第二,按照投資者适當性管理要求,針對特定對象推介與其風險識?和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品;第三,充分揭示私募基金?品的風險,既保證私募性,又提示風險性;第四,落實《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要求,募集機構須實質審查合格投資者相關資質,要求投資者出具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證明後方可簽署合同,明确禁止非法拆分轉讓;第五,強制設置投資冷靜期,借鑒行業最佳實踐、國際慣例以及《保險法》的規定,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在冷靜期?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冷靜期的制度安排切實保護私募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升客戶體驗,塑造專業誠信的行業形象;第六,探索回訪确認制度,由募集機構的非募集人員履行回訪程序,進一步确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隻有在确認成功後方能運用投資資金。回訪确認制度不僅是 “了解你的客戶”原則的重要體現,更能遏制“飛單”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的負面影響。

 

《募集行為辦法》堅持了分類管理、适度管理的原則,一是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私募股權等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資冷靜期要求做出差異化安排。二是針對自然人投資者、專業機構投資者、符合條件的合格投資者做出了差異化的保護安排和程序性要求,針對自然人投資者,募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募集行為辦法》的要求履行各項義務;針對專業機構投資者,募集機構可以不履行投資冷靜期以及回訪确認義務;針對符合《募集行為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投資者,募集機構可以豁免履行六項義務。三是針對回訪确認制度,考慮到目前資?管理行業尚未完全實現全行業功能監管、統一登記備案和自律管理?準的實際情況,為避免?生“劣?驅逐良?”式的不公平,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公示信息中公示是否建立回訪确認制度,鼓勵和引導募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實施回訪制度。同時,中國基金業協會鼓勵投資者充分行使自身權利,根據《募集行為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主動要求基金合同中設置回訪确認條款。下一步,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持續評估辦法的相關實施效果,配合國務院《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的制定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修訂工作安排,按照私募基金統一?準、集中登記備案、分類監管的要求,另行通知回訪制度的正式實施時間。

 

《募集行為辦法》的正式生效時間為2016年7月15日。中國基金業協會鄭重提示,在《募集行為辦法》發布到正式實施的3個月過渡期?,募集機構應當盡快完成相關行為整改和?部制度建設,切實做好特定對象确定、投資者适當性匹配、基金風險揭示、合格投資者确認、投資冷靜期、基金合同的制定、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開立、監督協議的簽署以及《募集行為辦法》規定的其他義務的配套準備工作。在辦法正式實施後,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嚴格按照《募集行為辦法》的規定,嚴肅執行自律規則和行業?準,一旦發現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情形將做出相應的自律處分,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情形,將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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