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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云辰: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5/03/29 2.公司名稱: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修訂本公司第24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一條及第七條 部份條文。 8.因應措施:本公司第24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一條及第七條條文,修訂內容 對照如下: 修訂前: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吸納人才與促進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 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該平均價格低 於該次董事會通過買回本公司股票當日收盤價格時,以該次董事會通過買回本公司股 票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其轉 讓價格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修訂後: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吸納人才與促進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 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 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 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 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 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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