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臺灣高等法院105年3月29日民事判決駁回仁寶公司之上訴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及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01號判決 2.事實發生日:105/03/2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仁寶公司」)前於103年6月13日, 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對本公司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請求撤銷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2年仲聲和字第25號仲裁判斷,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103年度仲訴字第4號判決駁回仁寶公司之訴訟後,仁寶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3月29日以104年度重上字第701號判決駁回仁寶公司之上訴, 並命仁寶公司負擔所有訴訟費用。 4.處理過程:本公司委請法律顧問處理本件訴訟。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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