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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唐:投保中心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字第16號判決上訴。 之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上訴人:本公司、陳朝水、李惠文 法院及案號:原審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昌股,104年度金上字第16號 2.事實發生日:105/03/2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投保中心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 第2款,訴請裁判解任本公司董事二人職務,台北地方法院駁 回其訴,投保中心上訴變更請求解任渠二人104年6月16日起 至 107年6月15日之董事職務,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其上 訴後,投保中心上訴第三審法院。 4.處理過程:本公司及當事人將依法進行答辯。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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