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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數科: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二次買回庫藏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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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3/25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307,054,733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5/03/28~105/05/27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20.00~160.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0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2,897,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05/1/18~105/3/17第一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買回2,897,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一次預定買回5,000,000股,實際買回2,897,000股,為兼顧市場機制及公司全體股東權 益,故未能全數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05年3月25日董事會決議第二次買回本公司股份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5年3月25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 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其他具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暨子公司員工,得依本 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上述所稱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 之公司。 但受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 格。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應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 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 數之上限等因素,授權董事長另訂員工認購股數。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限制員工在二年內不得轉讓外,餘 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 其他事項 一、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當時之法令規定及公司相關作業 辦理。 二、 本公司得依整體經營獲利狀況,保留調整或停止實施之權利,受領之員工需盡保密之 義務。 第十條 本辦法經105年3月25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0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 流動資產之30.34%,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 本公司資本之維持。(摘錄自董事會聲明書)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公司承銷商認為本次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流動比率及 速動比率略為下降外,餘對公司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等項 目,尚無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註:前述之新台幣2,307,054,733元係法定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之預定 買回股份之最高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80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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