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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3款
1.事實發生日:105/03/17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永豐餘造紙(揚州)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關係企業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043069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043069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43069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集團資金池業務到期,重新訂定資金貸與限額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6625489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3393306 5.計息方式: 依年率2.1%固定計收 6.還款之: (1)條件: 營業及投資收入 (2)日期: 105.3.31-106.3.30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44430883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22.02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如有對永豐餘造紙(揚州)有限公司或其他公司有非資金池操作之資金貸與 情事發生時,依本公司所訂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辦理,並納入本公司因 資金池操作對永豐餘造紙(揚州)有限公司所訂定之資金貸與限額內合併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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