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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椿: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發行2016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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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3/14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1,000,000股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1)既得條件:依實際發行辦法所訂之獲配員工個人留任年資,且符合本公司 「2016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之規定條件。 (2)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其股份本公司全數無 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5.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授予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 (2)得被授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以給與日當日到職滿六個月為限,實際 被授予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 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 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 同意。 (3)發行限制: 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0.3%,且加計本公 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1%。但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 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發展所需之人才,激勵員工長期績效,並提高員工對公司 之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價值。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最高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50,000仟元。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1)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105年~107年每年可能最高費用化金額分別 約為新台幣0仟元、25,000仟元、25,000仟元,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最高減 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元、0.15元及0.15元。 (2)本公司預估未來幾年度之營收及獲利將呈持續成長趨勢,故整體評估,對本 公司未來幾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 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既得條件達成前,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 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員工接獲通知符合既得條件1個月內, 該股份自員工個人信託證券帳戶匯撥至員工個人一般證券帳戶。 (2)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可參與配股、配息與現金增資認股。 (3)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無權於本公司股東會提案、發言、表決及執行其他有關 股東權益事項。 (4)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本公司指定之機構辦理信託保 管,且解除權利限制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 之信託保管機構辦理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無。 11.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如經股東會決議通過,授權由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 申報發行。 (2)本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 會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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